关于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6-10-27浏览次数:18

 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相关政策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指定7类服务价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校内相关业务范围、税费规则要点通知如下:

一、适用代扣增值税业务范围(7类服务)

应税交易项目

具体范围

研发服务

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咨询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文化服务

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服务

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二、税费核心规则要点

1.起征规则:同一自然人单次支付或同日累计收款超过1000元的,由学校代扣增值税;未超过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但仍需办理扣缴零申报。

2.征收率:增值税法定征收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执行;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同步代扣,同期(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两项政策分别依据不同文件,独立适用。

3.个税并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互不替代、并行执行,个税仍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则计算预扣。

4.例外情形:自然人已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

三、业务温馨提示

1.时间口径:自2026年11月1日起,属于上述7类范围且达到起征点的劳务服务,由学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同类业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学校不代扣。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不受增值税代扣规则影响,学校支付时仍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2.存量梳理:请各部门梳理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完成税务处理的自然人劳务,于10月30日下班前交计财处,按过渡期衔接安排处理;其中增值税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学校不代扣,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仍按现行规定在支付时执行。

3.后续细则:计财处正在根据新政开展劳务费发放系统改造、流程优化、表单修订等工作,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具体报销材料、填报要求、发放操作细则另行通知。后续计财处将严格按照新规开展审核、计税及代扣代缴申报工作,确保学校涉税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计划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

关于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通知.docx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