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12-01浏览次数: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我校接到湖州市税务局的通知,2024121日起湖州学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后,相应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征管方式、发票管理、开票流程随之变更,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类型

   学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对方单位的应交增值税税金,而普通发票不予以抵扣。老师可根据合作单位的要求选择开票类型。


  二、增值税涉税业务和税率

1、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征收;

2、教育辅助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征收;

3、会议展览服务的税率为6%

其他具体涉税业务的税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注:另外,由于税率的变更,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署合同时,烦请考虑税率变更因素,避免纷争或作废发票。


  三、学校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

湖州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30500774395886K

 

注册地址

湖州市学士路1号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

19105101040231896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