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11-08浏览次数:10

湖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院发〔2022〕57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7〕278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湖财行〔2019〕280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填写《湖州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第五条  学校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差旅费限额标准,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公共交通

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正高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等级标准内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得领取相关补助。横向科研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驾车出行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陆地公共交通工具直线单程票价内,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并发放公杂费。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开展野外考察、调研、招生宣传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前往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政采云平台申请,做到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发生的租车费用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已按规定统一为教职工购买了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其他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每人每次可以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每份保险费不超过30元。公共交通意外保险费列“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出差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并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接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机场大巴等)、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常驻地外出差公杂费为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半;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公杂费减半。

出差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减半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并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对于应交未交市内交通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报账时直接还款,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极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和其他特殊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等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差因住在家里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通过政采云平台租车的,报销时还须提供采购计划书、采购合同、采购备案表。在常驻地以外的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公杂费包干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应按规定通过政采云平台租车,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减半发放公杂费。常驻地域内出差一般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通过政采云平台租车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

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和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寒暑假可以顺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发生的培训费、会议费等按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湖州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填写“湖州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住宿费、机票、高铁票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经费由学校承担的,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关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中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上述伙食补助费与公务接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习、实践、参加各类竞赛和学生活动等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如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凭票报销;按差旅费相关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但用餐费用由举办方统一承担的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原则上不予报销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集中办公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已在对方单位领取伙食补助或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四川等地支援工作、对口帮扶和挂职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及援派干部人才有关待遇中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再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三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因公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因公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到南浔区各乡镇和吴兴区东林镇、埭溪镇、织里镇执行往返4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党员活动、退休活动以及各单位组织的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相关费用在学校支出的,其中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不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  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用的;

(七)转嫁差旅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计划财务处具体承办。原《湖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湖院发2021〕60号)、《湖州学院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湖院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

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伊春、黑河、佳木斯市大兴安岭地区

6-8月

900

540

36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宁波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舟山市

7-10月

960

590

420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

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

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关于印发《湖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