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10-31浏览次数:10

湖州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湖院发〔2022〕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公款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学校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单位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公款存放银行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定期存款存放银行。
    第三条  学校公款存放管理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学校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按有关规定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贷款的,因借款结算需要,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工作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基建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  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及下属预算单位新增银行账户,以下情形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工会费、党费等资金量较小的账户;

(二)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三)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业务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第七条  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并以新设账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大额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学校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制定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

第十条  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学校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湖州政府采购网单位门户网站等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十三  学校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根据学校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  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州市区或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应至少包括各竞争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济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湖州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指标分值权重按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  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  学校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  学校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在完成定期存放手续后,应按市财政局备案要求进行备案。

公开招标存放的备案材料应至少包含:招标公告、评价指标、评委情况、评标结果、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定期存放协议、定期存单、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集体决策存放的备案材料应至少包含:与湖州政府采购网上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比对情况、相应集体决策记录。

第二十  公款定期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1.闲置资金量小于3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湖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方式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  学校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湖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二十  公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  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应加强学校及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  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违规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则

第二十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二级单位。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存放管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可参照市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  市财政局相关制度对公款存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院发〔2022〕22号关于印发《湖州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