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湖院发[202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湖州学院账户管理的所有经费,包括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和借(汇)款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和预算额度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和超预算审批。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学校各类预算经费(含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学院部门运行经费、专项经费、服务创收经费等)的“一支笔”审批人为各二级学院院长(执行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职能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如确实需要,上述各类经费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会议)可另行决定授权其他人员审批。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科研经费“一支笔”为项目负责人。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根据科研处和教务处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双签制度。
第五条 大额资金集体讨论原则。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中规定的经济业务活动或支出,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各学院、部门涉及较大金额支出事项应由本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分级审批原则。针对单笔业务金额,分级审批权限为:10万元以下由一支笔审批;1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加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加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加校长审批。为合理调度学校资金,任何经费单笔支出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严禁人为拆分业务规避审批规定,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第七条 审批回避原则。审批人与经办人不能同为一人,涉及“一支笔”报销的业务,须另行指定或授权其他领导审批。校领导借(汇)款或报销支出(除科研经费外),由学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夫妻及直系亲属,不得相互作为经办人、审批人进行签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审批:学院、部门预算经费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审批。
其中:二级学院中层正职自身发生的费用报销,由院长书记交叉审批;职能部门、研究院所等中层正职自身发生的费用报销,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中层副职自身发生的费用报销,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审批。
第九条 项目经费审批:除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外的学科、专业、科研、人才培养、维修改造等项目经费审批,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由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学院、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权限内审批。
第十条 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借出款项、向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还应遵循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规定,分别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大额资金支出等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支出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定本单位相关审批制度。具体审批事项、金额及权限等由各单位领导班子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须报监察审计处审计,报销时附相关审计材料。
第十二条 对公转账汇款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借款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入个人银行账号的,须计财处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支出报销时,还须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事前审批。
第十四条 任何报校领导审批的经济事项,须先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免于校领导、计财处处长审批,由经费预算所在部门审批。
(一)学校例行发放的工资及津补贴等人员经费,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五险一金以及每月按政府定价标准支付的水电费等由经费预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审批人的手模按规定提交计财处备案并在财务系统中予以标明。审批人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计财处提供经“一支笔”签批,“代为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 各单位相关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二)因审批人长时间(1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需要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应事先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授权期限等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审批人的,应事先将变更理由、变更后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等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人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
(一)没有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二)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的;
(三)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
(四)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