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8〕62号)

发布者:计财发布时间:2021-08-25浏览次数:1411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财行〔2018〕62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培训费综合定额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4〕124号,下同)第五条调整为: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分类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220

130

100

450

二类培训

180

120

10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及市、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一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60元、二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培训讲课费

湖财行〔2014〕124号第六条调整为:

“第六条 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住宿和伙食费

会议费、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其单项定额分别计算的经费预算数;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四、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等的通知》(湖财行〔2015〕98号)第3条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湖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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