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经费管理的通知(湖财预〔2019〕171号)

发布者:计财发布时间:2021-08-25浏览次数:1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经费管理的通知

 湖财预〔2019〕171号

市级各部门

2016年下半年,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级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市公务用车改革顺利实施,总体运行平稳有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压减一般性支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经费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务出行的思想认识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公务出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市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改革精神,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以实际行动践行“过紧日子”的思想,破除传统的叫车、用车习惯,主动适应出行方式转变,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较为方便的区域,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进一步严格公务出行租车纪律

各部门公务出行租车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的通知》(湖车改办〔2016〕6号)文件规定的10种情形,具体为: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二)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三)随市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四)接待中央、省级部门和市外地区组织的来湖重要公务活动。

(五)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六)单位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七)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八)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九)处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公务出行租车费预算额度内,才能向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预约用车;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能租车,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三、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用车制度管理

各部门特别是此次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的通知》(湖车改办〔2016〕6号)规定,明确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预约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的具体范围、流程和经费管理等内容,尽快制定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报湖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湖州市财政局备案。不涉及改革的部门,要认真对照湖车改办〔2016〕6号文件规定,对部门已经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湖车改办〔2016〕6号文件精神、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过于宽松的,应及时进行纠正,重新制定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报湖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湖州市财政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行经费科目管理

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规定,公务用车运行费列支在“302商品服务支出”的“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租车费列支在“302商品服务支出”的“30239其他交通费”科目中,为了进一步及时掌握各部门租车费的使用情况,在2020年部门列支时,在“其他交通费”科目下增设“租车费用”子科目,各部门的租车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细化列支在此子科目中,并严格在额度内开支。

五、进一步做好公务出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委办〔2016〕49号)、《关于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的通知》(湖车改办〔2016〕6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租车费使用检查,对于不符合湖委办〔2016〕49号文件规定的公务出行行为进行通报。

 

 

                                    湖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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